为落实移转订价查核机制,遏止营利事业借由不合营业常规之安排,规避或减少我国纳税义务,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将自105年10月1日起,针对辖区内104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移转订价案件开始进行选案查核作业。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与关系人间从事交易,其营所税结算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优先列为选查对象:

一、申报之毛利率、营业净利率及纯益率低于同业申报。

二、全球集团企业总利润为正数,而国内营利事业却申报亏损,或申报之利润与集团内其他企业比较显著偏低。

三、交易年度及前2年度之连续3年度申报之损益呈不规则巨幅变动情形。

四、未依规定格式揭露关系人相互间交易之资料。

五、未依移转订价查核准则第6条规定,评估受控交易之结果是否符合常规,或决定受控交易之常规交易结果,且未依同准则第22条第1项规定备妥相关文据。

六、关系人间有形资产之移转或使用、无形资产之移转或使用、服务之提供、资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对价或收付之对价不合常规。

七、与设在免税或低税率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人间业务往来,金额巨大或交易频繁。

八、与享有租税优惠之关系人间业务往来,金额巨大或交易频繁。

九、其他以不合常规之安排,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再次检视帐证,如有未依移转订价相关法令规定办理情事者,请尽速向所辖分局或稽征所办理更正申报并自动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因违反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规定而遭受补税及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