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
被征收之土地,应按照征收当期之市价补偿其地价。在都市计划区内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应按毗邻非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平均市价补偿其地价。 前项市价,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交地价评议委员会评定之
雇主、自营业主、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自行执业者(111.7.1生效) 保险费负担金额表(五)-雇主、自营业主及专技自行执业者适用(111.7.1生效).xlsx[开启新连结] 保险费负担金额表(五)-雇主、自营业主及专技自行执业者适用(111.7.1生效).ods[开启新连结] 保险费负担金额表(五)-雇主、自营业主及专技自行执业者适用(111.7.1生效).pdf[开启新连结] 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负担金额表(五) ﹝雇主、自营业主、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自行执业者适用﹞ 1.自111年7月1日起,投保金额最高一级调整为219500元。 2.自111年1月1日起,配合基本工资调整,修正投保金额分级表级数。 3.自110年1月1日起,调整费率为5.17%
“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应依其容器、装载及搬运方法进行安全搬运;达管制量时,应在制造、储存或处理场所以安全方法进行储存或处理。前项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之范围及分类,制造、储存或处理场所之位置、构造及设备之设置标准,储存、处理及搬运之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但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之制造、储存、处理或搬运,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订有安全管理规定者,依其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出租人出卖耕地时,承租人依同样条件有优先承买之权,固为土地法第一 百七十三条所明定
本办法依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为配合建立全民防卫动员体系,因应动员准备阶段及动员实施阶段任务需要,相关船舶及人员应依本办法编管及运用(以下简称编用)。 本办法编用船舶范围,系指经依法注册登记之船舶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能以本标准规定以外之其他处理方法更有效去毒、减容、减积处理所产生或接受委托处理事业废弃物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处理设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地方主管机关核转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不受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处理方法之限制: 五、商业运转实绩证明:为国外文件者,应经当地国公证人或公证机构公证,并经驻外单位认证;且应译成中文,由外交部证明中外文文意相符或国内翻译人出具切结书经国内法院公证。为大陆地区者,应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第 10 条 离岛、偏乡于幼儿园普及前,及原住民族幼儿基于学习其族语、历史及文化机会与发挥部落照顾精神,得采社区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对幼儿提供教保服务;其地区范围、办理方式、人员资格、登记、环境、设施设备、卫生保健、督导、检查、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定之。 第 15 条 幼儿园应进用具教保服务人员资格,且未有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列情事者,从事教保服务。 幼儿园不得借用未在该园服务之教保服务人员资格证书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机关或受判决人得提起再审之诉,对于确定终局判决声明不服。但原移送机关或受判决人已依上诉主张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为主张者,不在此限: 三、依法律或裁定应回避之法官参与裁判。 四、参与裁判之法官关于该诉讼违背职务,犯刑事上之罪已经证明,或关于该诉讼违背职务受惩戒处分,足以影响原判决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610- 海商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各款及第一百零七条,既对于运送人或船舶所 有人课以各种必要之注意、措置及处置义务,同法第一百十三条第十七款 亦明定,非由于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其代理人、受 雇人之过失所发生之毁损或灭失,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始不负赔偿责任
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教保服务人员、警察、司法人员、移民业务人员、户政人员、村(里)干事、村(里)长、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员及其他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于执行业务时知悉六岁以下儿童未依规定办理出生登记、预防接种或儿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经济、教养、婚姻、医疗或其他不利处境,致儿童及少年有未获适当照顾之虞,应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于接获前项通报后,应对前项家庭进行访视评估,并视其需要结合警政、教育、户政、卫生、财政、金融管理、劳政、移民或其他相关机关提供生活、医疗、就学、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协助。 中央主管机关为搜集、处理、利用前条及第一项业务所需之必要资料,得洽请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供之;受请求者有配合提供资讯之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