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教保服务人员、警察、司法人员、移民业务人员、户政人员、村(里)干事、村(里)长、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员及其他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于执行业务时知悉六岁以下儿童未依规定办理出生登记、预防接种或儿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经济、教养、婚姻、医疗或其他不利处境,致儿童及少年有未获适当照顾之虞,应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于接获前项通报后,应对前项家庭进行访视评估,并视其需要结合警政、教育、户政、卫生、财政、金融管理、劳政、移民或其他相关机关提供生活、医疗、就学、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协助。
中央主管机关为搜集、处理、利用前条及第一项业务所需之必要资料,得洽请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供之;受请求者有配合提供资讯之义务。
第二项访视显有困难或儿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经警察机关处理、寻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经司法警察机关报请检察机关处理。
第一项通报人之身份资料,应予保密。
第一项至第三项通报、协助、资讯搜集、处理、利用、查询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