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之土地,应按照征收当期之市价补偿其地价。在都市计划区内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应按毗邻非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平均市价补偿其地价。
前项市价,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交地价评议委员会评定之。
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经常调查辖区地价动态,每六个月提交地价评议委员会评定被征收土地市价变动幅度,作为调整征收补偿地价之依据。
前三项查估市价之地价调查估计程序、方法及应遵行事项等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被征收之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应有之负担,除申请发给抵价地者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外,其款额计算,以该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应得之补偿金额为限,由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于发给地价补偿费或建筑改良物补偿费时为清偿结束之。
前项所称应有之负担,指他项权利价值及依法应补偿耕地三七五租约承租人之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