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依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为配合建立全民防卫动员体系,因应动员准备阶段及动员实施阶段任务需要,相关船舶及人员应依本办法编管及运用(以下简称编用)。
本办法编用船舶范围,系指经依法注册登记之船舶。
船舶编管主管机关、编管执行机关及需求运用机关如下:
二、商用船舶及其船员编管执行机关:交通部航港局。
三、渔船及其船员编管执行机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及直辖市、县(市)政府。
四、军事需求运用机关:国防部及所属军事机关。
五、行政需求运用机关:中央各机关、直辖市及县(市)政府。
前项第一款业务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航港局办理。
为利执行编管前条规定范围之船舶及其船员,依交通部航港局划分之辖区范围,分为北部航务中心、中部航务中心、南部航务中心及东部航务中心四大区域。
前项各区域内除渔船外,各该船舶之登记或注册机关,应将其所登记注册之船舶及其船员,依船舶种类分别施予编管。其所编管之资料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提送交通部航港局汇整,该局应于每年四月底前报送交通部汇办,以提供需求运用机关编用。
渔船及其船员,由渔船所属渔政主管机关分别施予编管,报送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汇整,该署应于每年四月底前送交通部汇办,以提供需求运用机关编用。
对编管之各类船舶及其船员,各编管执行机关应定期实施调查、统计及异动校正。
编管执行机关或因配合动员需要填发船舶运用通知,应于规定报到时限二十四小时前送达船舶所有人亲自签收,如本人不在时,应由其所属机关(构)、公司、行号或具有行为能力之同居人或受雇人代为签收转达。
受通知运用之船舶所有人,应尽量保持该船舶之适航状态,并依规定时间、地点向需求运用机关报到。
船舶需求运用机关对于受运用之各型船舶及其船员,负指挥运用之权责。
对编管各类船舶及船员之演习、征用、补偿及解除征用事项,依本法及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