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
(告知义务与本契约的解除) (办理电子商务适用) 要保人在订立本契约时,对于本公司要保书书面(或投保网页)询问的告 知事项应据实说明,如有为隐匿或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 变更或减少本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约,其保险事故发 生后亦同。但危险的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的事实时,不在此限。 前项解除契约权,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六、学校公告课业辅导实施计划后,应检附课业辅导实施计划及家长同意 书,通知学生家长,征询学生参加之意愿。 学生已成年者,前项家长同意书应改为学生同意书,征询其参加之意 愿,并知会家长。 前二项为同意参加者,学校始得收取课业辅导费
公共建设依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需与市区道路、公路、铁路、其他交通系统或公共设施共架、共构兴建时,其因共架、共构兴建所需增加之费用,由民间机构负担。但市区道路、公路、铁路、其他交通系统或公共设施系新建、改建者,其因共架、共构兴建所需之费用,得经由协商依其单独兴建所需费用之比例分担之。 民间机构于市区道路、公路、铁路、其他交通系统或公共设施之上、下兴建公共建设时,应预先获得各该管主管机关同意;其需共架、共构兴建时,主办机关应协调各该管机关同意后,始得办理
办理土地开发利用达一定规模以上,致增加径流量者,义务人应提出出流管制计划书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该土地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定。 前项义务人,指该土地之开发人、经营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第一项土地开发利用属中央机关兴办者,其出流管制计划书,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聚集三人以上,施**胁迫者,在场助势之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万元以下罚金;首谋及下手实施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携带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众或交通往来之危险
买受人应按物之性质,依通常程序从速检查其所受领之物。如发见有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之瑕疵时,应即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为前项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检查不能发见之瑕疵外,视为承认其所受领之物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记账士: 一、曾因业务上有诈欺、背信、侵占、伪造文书等犯罪行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确定。但受缓刑之宣告,不在此限。 四、曾服公职而受撤职处分,其停止任用期间尚未届满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47~54年)第 486- 地上权系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 其土地之权,其以有建筑物为目的者,并不禁止先设定地上权,然后在该 地上进行建筑,且地上权之范围,不以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等本身占用之 土地为限,其周围之附属地,如房屋之庭院,或屋后之空地等,如在设定 之范围内,不得谓无地上权之存在
问15-10、如何声请办理易科罚金?有任何规定吗? 一、符合刑法第41条规定者,可向执行之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易科罚金之声请,条件如下: (一)犯最重本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币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依判决书所载为准),易科罚金。但如有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之情形,检察官得不准许。 (二)前项规定于数罪并罚之数罪均得易科罚金,其应执行之刑逾6月者,亦适用之
一、依“中国医药大学学生一贯修读学硕博士学位办法”办理。 二、申请资格:本校大学部2年级或3年级学生,历年学业成绩总平均占全系(班)前50%或曾通过“科技部大专学生研究计划”补助者。 三、申请期限:106年4月24日(周一)至106年5月5日(周五)下午5:00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