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学校公告课业辅导实施计划后,应检附课业辅导实施计划及家长同意 书,通知学生家长,征询学生参加之意愿。 学生已成年者,前项家长同意书应改为学生同意书,征询其参加之意 愿,并知会家长。 前二项为同意参加者,学校始得收取课业辅导费。
九、课业辅导费支用项目及基准如下: (一)教师钟点费:每节得于公立中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钟点费支给 基准表之高级中等学校支给数额至五百五十元额度内核实支给 ,其支用不得低于所收费用总额百分之八十;其低于百分之八 十者,賸余款应发还学生。 (二)教学活动业务费:得支用于支援教学活动之业务费、教材印制 或购买费、材料费、学生奖励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费,其支用 不得逾所收费用总额百分之二十;賸余款得滚存作为改善学校 基本设施或充实教学设备之用。 前项支用项目之用途,学校不得另以其他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
十、学校实施课业辅导,应依教育部主管高级中等学校课业辅导实施正常 化检核表(如附件),适时进行自我检核,并于各该检核项目发生后 二周内,公告于学校网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