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山市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不受争议标的金额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山市辖区且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不满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本院有管辖权的民、商事案件,一般按被告住所地(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法人以其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住所地)确定案件受理法庭。有两名以上被告的案件,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则按先收到起诉材料的法庭确定为受理庭
关于死缓减刑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 ... 更多 关于死缓减刑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关于死缓减刑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 ... 更多 关于死缓减刑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谷守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谷守先简历: 谷守先,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河北丰润县人,大学学历,1985年7月加入中国***,1985年8月参加工作。 1985年8月至1993年5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 1993年5月至2000年5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2000年5月至2002年5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 2002年5月至2009年11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翻译室主任、审判员(其间:2004年7月任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2009年11月至2011年8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 青海省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 2012年3月至2015年11月 青海省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厅级)、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 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2016年2月至2020年2月 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其间:2017年2月晋升一级高级法官;2020年2月免去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务); 2020年3月至今 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央广网北京8月2日消息(记者高欣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检察机关要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以及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全国各地法院信息化建设开始呈现出统一化与多样性并存的局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希望进一步强化法院日常业务系统的数据分析挖掘能力,不断挖掘司法数据价值,反映司法业务全貌,拓展司法数据应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内设立案庭(3个)、刑事审判庭(3个)、环境资源审判庭、民事审判庭(3个)、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2个)、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等审判业务部门和办公室、政治部、技术室、司法警察总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督察室、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宣传教育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机关服务中心、四川法官学院等部门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我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的(2020)粤03刑更525-709号唐绍忠等185人的减刑、假释案件,已经审理完毕185宗,现将该185宗案件的裁决依据和结果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限为2020年6月11日起2020年6月15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一)发送短信或致电到12368诉讼服务平台;(二)将书面意见在公示期届满前邮寄到本院(地址:深圳市彩田北路6003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邮编:518035)
1950年2月1日,广东省人民法院成立。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广东省人民法院改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辖区设21个中级人民法院,设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3个专门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135个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