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XXX因XXXX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XX字第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2019年二审程序抗诉与再审程序抗诉的区别与相同点? 抗诉是检察机关对于一审判决的救济手段,对于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和二审抗诉,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王建华律师,浙江嘉兴刑事领域专业律师,[URL] 主要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王建华律师做工作认真负责,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个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接手的刑事案件几乎都得到无罪、缓刑或减轻的满意效果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好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做,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办案理念,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53年2 月1 日,前身是崇安县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武夷山市环岛西路121 号。全院有人员77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79%,其中硕士研究生4人,占总人数的5%。占总人数的5%,法院队伍呈现出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特点
任命李颖、齐菲、甘琳、李福华为ALLBET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刘行的ALLBET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周孟炎的ALLBET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2002年7月31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和适用陆续向我院请示。为正确适用该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5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2、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
(2022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彭贵、成春、易晓东为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赵进为成渝金融法院综合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 成瑛为成渝金融法院综合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 周志刚为成渝金融法院综合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员; 靳泰雨、陈雯雯为成渝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 蒋科为成渝金融法院综合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钟拯为成渝金融法院综合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彭芳为成渝金融法院综合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 王轶贤、刘剑为成渝金融法院综合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 陈瑜为成渝金融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
2020年7月19日20:14:58离婚诉讼中几个主要程序性问题已关闭评论 458 1、离婚一方当事人(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2、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段洪彬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闫海宁为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杨智为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吴恒宏为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张峤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段洪彬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吴向东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邢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林达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赵英华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张奇志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陈锋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符建成的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雪刚的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