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
任命陈友强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命刘样发、王晓明、佘琼圣、林俊盛、陈光昶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谭双堰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任命陈东茹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免去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任命赵虹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免去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林铠芳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方晓泽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任命石春燕、黄玉良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刘史丹、贾密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余洪春、洪望强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免去余洪春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刘伟、张宗芳、曾宇阳、曹娟娟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 免去洪适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李晓奋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刘锦平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郑英豪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海城的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由于不服判决,赵国营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8月17日,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请求答复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家人说,尤尤成绩一直优异,中考以高分考进了南丰一中的尖子班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离婚调解书生效后有什么用? 本文摘要:再婚调解书是在诉讼再婚展开调停之后适当的法院展开派发的一个书面凭证,这是为了确保夫妻在再婚之后的关系,为了能让双方有一个更加人与自然的解决问题方式,那么再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再婚调解书生效后有什么用?回来的小编一起来想到吧。首先,法院调停生效后,解释人民法院最后从法律上解决问题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完结了诉讼程序。法院调停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便撤消、更改或做出与原调停互为违背的裁判
限制减刑犯罪的类型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关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无论是否是民事案件,若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都需要在受伤时效范围内,整理齐全证明材料之后,向当地的有权受理机构,提出诉讼请求。不同类型的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不同的。 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020年7月4日,广东麦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成功中标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安检设备采购项目。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建于1954年6月,办公地址位于自由大路6233号,邮政编码130031,负责审理辖区各类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审判监督案件, 曾多次荣获国家级荣誉,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法院”、“人民满意的好法院”。 应安检安防的需求,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进行对外招标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该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方案》要求,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服务保障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