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
本人只是有限公司之股东为何会接到贵分署之清算人到处报到财产之执行命令? 有关本分署核发台端即清算人到处报告财产状况之执行命令,系依据移送机关查报之清算人办理。而移送机关系以义务人即贵公司因业经经济部命令解散或废止登记在案,而贵公司之公司章程并无就清算人之选任,或经公司股东另行决议选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79、113条规定,应由各该条所定之股东为清算人。及依公司法第26条之1准用同法第24条之规定应行清算程序,另依据公司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司之经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监察人、检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监督人,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
请问对于我所滞欠个人综合所得税仅有20余万元,金额并未达税捐稽征法第24条限制出境金额标准,为何仍遭行政执行处限制出境?要如何办理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根据行政执行法第17条规定,滞欠金额合计达新台币十万元,且有上开规定第1项规定各款情形之一,行政执行机关即得命其提供相当担保,限期履行,并得限制其住居(出境),但义务人已出境达二次者,则不受此金额限制。换言之,行政执行处认有限制义务人出境之必要,并不受义务人欠税金额需达税捐稽征规定限制出境金额标准之拘束。另如义务人欲解除限制出境,应缴清欠缴款项或提供相当担保等情形,便得向行政执行处申请解除限制出境
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屏东分署李分署长于105年6月4日带领该分署同仁及役男至弱势义务人林OO及王OO家送爱心粽和红包。义务人林OO因案入监服刑,家里有长年洗肾的外公、行动不便的外婆,其母亲一肩扛起全家生计,身兼三个工作,除了生活开销,每月还分期缴罚款,处境堪怜。王OO为低收入户家庭,母亲是喑哑人士,在陋巷租屋并以捡回收维生,生活非常辛苦,每月骑自行车到该分署代其子缴纳欠款,爱子之情及守法之心令人佩服
本局即日起展开年度所得税扣缴检查,惠请转知贵属会员(扣缴单位)自行检视账簿凭证,如有未依规定办理扣缴情事,凡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进行调查前,尽速向辖区国税局补报并补缴税款,请查照。 (一)依据所得税法第88条之规定,扣缴单位于给付纳税义务人各类所得时,除因符合同法第4条各款规定免纳所得税者外,应由扣缴义务人依据“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或“薪资所得扣缴办法”按所得人身份及所得类别扣取所得税款,并依同法第92条规定办理扣缴税款之缴纳及扣缴凭单之申报。 (二)列举扣缴义务人常见疏失: (1)营业人或补习班承租繁荣地点之店面,申报租金费用偏低或未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
上海财务代理公司现在越来越多,可能一些中小型公司在找财务代理的时候对税务的事件不是特别的了解,那么今天就随小编一起了解下吧。 一、什么是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税收中有明确的纳税人的规定,税种不同,纳税人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俄文翻译: Временное положение «О налоге на прирост стоимости земли» (в редакции 2011 г.)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99.12.09-营利事业派员参加所属同业公会举办之教育训练课程支付之教育训练费用,应依法列单申报。 张贴者:2010年12月15日 下午4:32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2年6月3日 下午6:11 ] 营利事业派员参加所属同业公会举办之教育训练课程支付之教育训练费用,给付时免予扣缴所得税,惟仍应依法列单申报主管稽征机关及填发免扣缴凭单。请 查照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为涂销因未缴纳税款经税捐稽征机关办理之禁止财产处分,得提供不动产作为缴纳税款担保,该不动产担保价值的计算,可主动提示银行贷款评定房屋及土地款价格等时价资料及证明文件,由税捐稽征机关核实认定,经认定足额担保,即涂销禁止处分登记。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提供土地、已办妥建物所有权登记之房屋作为缴税担保时,或税捐稽征机关以之为税捐保全标的时,土地按公告土地现值加2成、房屋按税捐稽征机关核计之房屋现值加2成为估价原则。但纳税义务人主动提示足供认定该土地、房屋时价资料及证明文件,经税捐稽征机关查明属实者,得予核实认定
房子遭查封即将被拍卖,如何申请延缓执行?延缓1次可以多久? 依行政执行法第26条准用强制执行法第10条第1项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时,经债权人同意者,执行法院得延缓执行。每次延缓执行之期限不得逾3个月。债权人声请续行执行而再同意延缓执行者,以1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