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为涂销因未缴纳税款经税捐稽征机关办理之禁止财产处分,得提供不动产作为缴纳税款担保,该不动产担保价值的计算,可主动提示银行贷款评定房屋及土地款价格等时价资料及证明文件,由税捐稽征机关核实认定,经认定足额担保,即涂销禁止处分登记。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提供土地、已办妥建物所有权登记之房屋作为缴税担保时,或税捐稽征机关以之为税捐保全标的时,土地按公告土地现值加2成、房屋按税捐稽征机关核计之房屋现值加2成为估价原则。但纳税义务人主动提示足供认定该土地、房屋时价资料及证明文件,经税捐稽征机关查明属实者,得予核实认定。

资料来源:财政部新闻稿(发稿单位:财政部台北国税局),11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