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只是有限公司之股东为何会接到贵分署之清算人到处报到财产之执行命令?

有关本分署核发台端即清算人到处报告财产状况之执行命令,系依据移送机关查报之清算人办理。而移送机关系以义务人即贵公司因业经经济部命令解散或废止登记在案,而贵公司之公司章程并无就清算人之选任,或经公司股东另行决议选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79、113条规定,应由各该条所定之股东为清算人。及依公司法第26条之1准用同法第24条之规定应行清算程序,另依据公司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司之经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监察人、检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监督人,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依上述之规定,核发到处报告财产状况之执行命令,台端应依该命令之期日到处履行报告财产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