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2.09-营利事业派员参加所属同业公会举办之教育训练课程支付之教育训练费用,应依法列单申报。

张贴者:2010年12月15日 下午4:32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2年6月3日 下午6:11 ]

营利事业派员参加所属同业公会举办之教育训练课程支付之教育训练费用,给付时免予扣缴所得税,惟仍应依法列单申报主管稽征机关及填发免扣缴凭单。请 查照。

一、(系引叙来文机关发文日期及文号,从略)

二、自100年1月1日起,营利事业派员参加所属同业公会为会员举办之教育训练课程支付之教育训练费用,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办理列单申报主管稽征机关并填发免扣缴凭单,请本部各地区国税局适时对扣缴义务人及其所属同业公会加强宣导;至于99年12月31日以前类此支付教育训练费用案件,免再通知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报或填发免扣缴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