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
公司与其子公司相互间、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国内、外其他个人、营利事业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相互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征机关为正确计算相关纳税义务人之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得报经赋税主管机关核准,按交易常规或依查得资料予以调整: 一、有关收入、成本、费用及损益之摊计,有以不合交易常规之安排,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者。 二、有借由股权之收购、财产之转移或其他虚伪之安排,不当为他人或自己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者。 公司或其子公司经稽征机关依前项规定调整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者,当年度不得适用第四十五条合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规定
依外国法律设立,实际管理处所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应视为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依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有违反时,并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依前项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营利事业,其给付之各类所得应比照依中华民国法规成立之营利事业,依第八条各款规定认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并依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扣缴与填具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及相关凭单;有违反时,并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但该营利事业分配非属依第一项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年度之盈余,非属第八条规定之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财团法人”是否为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得捐赠政治献金之主体疑义乙案。 点阅:10495 一、查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序文,对于得捐赠政治献金之对象,业已采正面表列方式明定以个人、政党、人民团体及营利事业为限;至于该项各款所列禁止捐赠对象删除“财团法人”乙节,系以财团法人非属序文正面表列得捐赠对象,已未有纳入规范必要,爰予删除。次查,上开所称“人民团体”依同法第2条第4款规定,系指“依人民团体法规定经许可设立之职业团体、社会团体及政治团体”,合先叙明
位于新竹市北区之璇○塑胶有限公司(下称璇○公司)经营塑胶品制造等,欠缴106年度营业税、106、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等7件,经移送机关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台南分局自106年4月间陆续移送行政执行署台南分署强制执行,尚欠约新台币(下同)604万元却拒缴。 台南分署调查发现璇○公司唐姓负责人(女、43岁)另登记设立“璟○塑胶有限公司”、“荣○塑胶有限公司”及“滕○塑胶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均由唐姓负责人负责经营,106年至107年间璇○公司账户内存款,有高达1276万元由唐姓负责人提领或汇款至其所经营之三家公司,又璇○公司于107年间自各该往来厂商收取之货款达1387万元,未用于清偿欠税,执行官讯问其资金流向时,唐姓负责人仅泛称付货款、买货、没留单据、资料找不到等语,却未提供相关资料加以佐证。 唐姓负责人于108年8月9日到台南分署说明,经行政执行官讯问后,认为符合“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应供强制执行之财产有隐匿或处分之情事”之管收事由,即当场留置唐姓负责人,并将唐姓负责人移送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声请管收,法官于下午4时15分裁定准予管收并解送台南看守所附设管收所
工艺品具有创意、美观与实用的特质。它与生活的各个层面息息相关,工艺是文化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应用艺术之一环,结合了艺术、技术与生活需求等三个基本要素。 工艺事业可以是非营利事业,也可以成为营利性的企业,透过合理化的营运、企划、推广和行销,创造最大的价值就是盈利性企业的目的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为促进实质投资,提升经济动能,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107年度及以后年度之未分配盈余,于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件设备或技术之实质投资支出金额达新台币100万元,可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免加征5%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当年度盈余兴建或购置之建筑物、软硬件设备或技术,如于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或申请更正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次日起3年内,发生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或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使用,应就全部或部分变更使用目的之投资项目向税捐稽征机关补缴已减除或退还之税款并加计利息。 近日有公司询问,其系以租赁为业,如购置汽车出租予顾客使用并收取租金收入,该购置资产是否得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的租税优惠?该局说明,出租资产有“单纯租赁”与“租售”2种情形,前者出租人定期收取租金,约满后收回资产,则出租人购置资产后从事出租行为,因未涉及资产所有权、风险及报酬转移,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之营业租赁,并未变更业务使用目的,得申请适用上开优惠;后者在租期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无条件取得所有权或以明显低于市价承购,因该资产之风险报酬几乎已全部移转予承租人,属融资租赁,其经济实质同于出售,不适用上开租税优惠,如已申报减除,则应依规定加计利息并同补缴已减除或退回之税款
检送会计项目一致化折页文宣暨宣传海报,烦请转知所属会员并代为宣传,请 查照。 为因应国际会计准则发展趋势,俾利企业在申报财务报表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可以达到“一次输入、多层使用”,财政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部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共同合作,推动“会计项目一致化”,促使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s)及经济部商业会计处理准则之会计项目趋于一致,以简化企业申报及提升作业效率。 为配合会计项目一致化之推动,10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系参酌IFRSs之内容,并配合修正后之商业会计法及商业会计处理准则,增、删及修正部分会计项目约40余项,主要修正资产负债表之会计项目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进货应取得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统一发票,若以非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统一发票,充作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除依法补征营业税外,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51条与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该局说明,甲营造公司于98年9月至99年12月间将承揽工程转包乙企业社,因乙企业社以非实际交易对象丙公司之统一发票作为凭证交付甲营造公司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经该局查获,依规定补税处罚。该公司复查主张有进货事实,不知其进项凭证为非实际交易对象,并无逃漏税额等理由,要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公司让与全部或主要之营业或财产予他公司,取得有表决权之股份达全部交易对价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将取得之股份全数转予股东者,其因让与营业或财产而产生之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其因而产生之损失,亦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 前项所称主要之营业,指让与营业之最近三年收入达各该年度全部营业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所称主要之财产,指让与财产达移转时全部财产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公司分割取得有表决权之股份达全部交易对价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将取得之股份全数转予股东者,其因而产生之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其因而产生之损失,亦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
用电场所性质如何划分?适用何种用电种类? 1. 住宅用电场所:概以表灯用电供应,惟选择以时间电价计费者,选用时间电价计费后,一年内不得要求变更计费方式。 2. 生产性质用电场所(直接从事农、林、渔、畜牧、矿及从事物品制造、加工、修理业务之固定场所): (1)契约容量未满100瓩者,以低压电力用电供电。 (2)契约容量在100瓩以上者,须以高压电力用电供电(在11.4或22.8千伏地区,契约容量未满500瓩者,得以三相四线220/380伏低压电力用电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