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场所性质如何划分?适用何种用电种类?
1. 住宅用电场所:概以表灯用电供应,惟选择以时间电价计费者,选用时间电价计费后,一年内不得要求变更计费方式。
2. 生产性质用电场所(直接从事农、林、渔、畜牧、矿及从事物品制造、加工、修理业务之固定场所):
(1)契约容量未满100瓩者,以低压电力用电供电。
(2)契约容量在100瓩以上者,须以高压电力用电供电(在11.4或22.8千伏地区,契约容量未满500瓩者,得以三相四线220/380伏低压电力用电供电)。
3. 非生产性质用电场所(住宅及生产性质以外之场所,如机关、学校、医院、银行及各种营利事业行号等):
(1)用电设备合计容量未满100瓩者,得以表灯用电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