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
张贴者:2011年6月2日 下午5:36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1年6月2日 下午5:36 更新 ] 为厘清营利事业帐列闲置资产得否列报折旧费用或其他损失课税疑义,财政部于6月1日核释,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于开始使用后,因闲置而转列为其他资产,得依原折旧方法继续计提折旧,以利征纳双方遵循。 财政部说明,依所得税法第50条规定,固定资产之估价,以自其实际成本中,按期扣除折旧之价格为标准。同法第51条及第54条复规定,固定资产之折旧方法;折旧性固定资产,应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列为各该资产之减项;固定资产之折旧,应逐年提列
一、依政治献金法(下称本法)第7条第1项第7款规定,外国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外国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得捐赠政治献金。同法条第3项规定,第1项第7款所定主要成员,包括担任本国团体或法人之董事长职务;占本国团体或法人之董事、监察人、执行业务或代表公司之股东等各项职务总名额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次查,本法第8条规定,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不得收受前条所定得捐赠者以外对象之政治献金,合先叙明
张贴者:2014年10月1日 下午7:06和记 [ 已更新 2014年10月1日 下午7:06 ] 财政部表示,为配合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本法)及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国际金融业务条例(以下简称国际金融业务条例),该部于103年9月30日修正发布“所得税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12条、第116条条文。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66条之4第1项第1款规定,修正营利事业分配属87年度或以后年度股利或盈余,应自当年度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中减除金额之计算方式,并明定前开减除金额不满一元部分,应按四舍五入计算。(修正条文第48条之7) (二)配合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22条之7规定,修正本法第69条第4款所称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范围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办理股东赠与股权之移转登记时,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2条规定,通知股东检附稽征机关核发之赠与税缴清证明书,或核定免税证明书或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或同意移转证明书之副本;如股东未缴附,则不能办理移转登记。 中区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08年8月30日办理股东A君赠与股权130万元与子女之移转登记,未通知股东缴交稽征机关核发之赠与税缴清(免税)证明书,即予办理移转登记,经稽征机关查获后,处新台币5000元之罚锾。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于受理前述股权移转登记时,务必检视股东有无缴附赠与税相关证明文件,切莫因股东赠与之股权价值低于赠与税之免税额,而误以为可免通知缴验,致违反规定而受罚
依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二条第一项本文及第九十二条之一规定应填发免扣缴凭单、扣缴凭单及相关凭单之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破产财团、执行业务者、扣缴义务人及信托行为之受托人,已依规定期限将凭单申报该管稽征机关,且凭单内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发凭单予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机关、团体、执行业务者或信托行为之受托人。 二、扣缴或免扣缴资料经稽征机关纳入结算申报期间提供所得资料查询服务。 三、其他财政部规定之情形
一、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致109年第1季发生亏损,其经会计师核阅之109年度财务报表第1季亏损,得按该季期间相当半年之比例,换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计亏损,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8款规定,列为计算107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下称估计亏损减项)。但其办理108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应检视109年度全年度实际盈亏,有下列情形者,应并同办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调整上开估计亏损减项数额,并补缴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应加征之营利事业所得税: (一) 109年度财务报表全年度为盈余者,估计亏损减项数额应更正为零(附释例1)。 (二) 109年度财务报表全年度为亏损,108年度财务报表全年度为盈余者,109年度全年度亏损应优先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1款规定自108年度全年度盈余减除,减除后无剩余亏损者,估计亏损减项数额应更正为零(附释例2)
本条例 111.06.08 修正之第 9、91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并自负民事责任;行为人有二人以上者,连带负民事责任,并由主管机关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称: 一、违反第四十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而为业务活动。 二、将本人名义提供或容许前款之人使用而为业务活动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高获利公司的股东为分散所得、规避个人综合所得税,常将投资之股权交付信托,约定本金受益人仍为委托人,孳息受益人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误以为营利事业因信托契约获配之股利得依所得税法第42条第1项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 该局进一步表示,个人将投资之股权交付信托,约定本金受益人为委托人,孳息受益人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依财政部102年7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100238630号令规定,该营利事业因信托契约获配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并非因投资所获配,无所得税法第42条第1项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之适用,应计入所得额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其获配之可扣抵税额,不得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3规定,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 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未依上开规定办理致漏报所得或超额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者,如于102年12月31日以前自动补缴所漏税款或超额分配之股东可扣抵税额并依法加计利息,得免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处罚;其于103年1月1日以后经检举或经稽征机关查获者,无前开免罚规定之适用
财政部近日核释,国内营利事业因遭美国司法部认定违反美国休曼法(Sherman Act)规定,经协议给付该部的刑事处罚罚金,无须扣缴所得税。 财政部赋税署说明,所得税法第88条第1项第2款后段规定,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破产财团或执行业务者所给付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之国外营利事业之“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依规定之扣缴率或扣缴办法,扣取税款,并依同法第92条规定缴纳之。 财政部赋税署指出,所称“罚金”,具有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予以一定财产权剥夺的性质,与“所得”一般系指从事一定经济活动以获得收入有别
为维护本市旅宿业品质,本府依据发展观光条例第37条第1项“主管机关对观光旅馆业、旅馆业、旅行业、观光游乐业或民宿经营者之经营管理、营业设施,得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之规定,以不预警方式办理本市旅宿业不定期联合稽查(访查)。检查项目如有不合格者,函请各相关单位依照权管法规查处,并列管复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