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稽征
张贴者:2012年3月7日 下午5:02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7日 下午5:03 更新 ] 财政部表示,因应社会实况及民情舆情反映意见,于近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以下简称裁罚参考表),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处罚案件,就违章情节轻微者,适度调降裁罚倍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给付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且于查获之日前5年内未曾查获违反前开所得税法规定之情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或1倍减轻为0.2倍。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前开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现行适用不同裁罚倍数之裁罚基准为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20万元,本次修正增订一级裁罚基准10万元,即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减轻为0.3倍
本办法依土地税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及平均地权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订定之。 依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加征之空地税,不适用本办法抵缴土地增值税之规定。 受赠土地在未办妥登记前,原所有权人所缴纳之增缴地价税,准用本办法之规定,抵缴受赠土地应纳之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东势稽征所表示,扣缴义务人于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扣缴税款并加计利息一并缴纳者,可免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未依规定扣缴之处罚,惟其未依规定期间申报扣缴凭单之行为仍应按所得税法第114条第2款自动申报者减半处罚之规定处罚。 该所提醒,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处罚之案件,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者,扣缴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依据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6条第2项规定可减轻处罚。 该所进一步说明,扣缴义务人未依限按实填报或填发扣缴凭单属行为罚,不适用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自动补报免罚之规定,仍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处罚
对于尚在诉讼中之欠税案件,可不可以暂缓移送强制执行? "按行政执行法第4条规定,对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各地行政执行分署执行。又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1项规定,原处分或决定之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惟依税捐稽征法第39条第2项规定下列情形可以暂缓移送执行:(1)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缴纳半数,并依法提起诉愿者
(台中讯)台中地方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房屋出租供营业使用,一旦租约终止不作营业使用时,请务必要求承租的营业人办妥营利事业变更地址或注销营业登记后,再由房屋税纳税义务人向房屋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申请使用情形变更,才能适用较低的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以减轻房屋税额。 该局说明,房屋是依实际使用情形适用不同的税率课征房屋税,目前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税率为1.2%、本市非自住住家用税率为1.5%、非住家非营业用为2%、营业用则为3%。房屋出租原供营业使用,若租约到期或未作营业使用,营业人未向国税局办理变更营业地址或注销营业登记,将影响房屋收回自住后可享有之租税优惠
张贴者:2013年7月22日 下午6:32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7月22日 下午6:32 ] (台中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有关股票孳息他益之信托,如委托人签订信托契约时,已知悉被投资公司将分配盈余;或委托人对被投资公司之盈余分配具有控制权,于签订信托契约后,经由盈余分配决议,将订约时原应由委托人获配之股利,藉信托形式,改由受益人取得,其实质与委任受托人领取孳息再赠与受益人之情形并无不同,依实质课税原则,委托人应就该孳息(营利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嗣该部分孳息交付与受益人时,应依法申报赠与税。 该局指出,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为A公司大股东及董事,A公司于96年2月26日经董事会决议分配95年度盈余,于同年4月15日召开股东会,甲君旋于同年4月30日与子乙君签订信托契约,约定以其持有之A公司股票80万股信托与子乙君,信托期间1年,信托期间孳息之受益人为子女乙君等3人。嗣乙君受托信托财产专户将A公司配发之96年度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别转汇予子女3 人,金额合计3百余万元
台东县税务局表示,印花税有短贴、漏贴之情形时,若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只需加计利息,免受短、漏报之处罚。 本局表示,应课征印花税之凭证在书立或交付使用时即应贴足印花税票,若不贴或贴用不足额印花税票者,除补贴外,按漏贴税额处五至十五倍的罚锾。按往年印花税检查时,经常发现纳税义务人有漏贴、短贴之漏税行为,多数情形皆出于无心之过,如能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凡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短、漏报之处罚,一律免除,但有应补税额者应加计利息;反之,纳税义务人如在稽征机关进行调查后,才办理更正或补报者,即无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加计利息补税免罚之适用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指延长缴纳期限,一次缴清应纳税捐;所称分期缴纳,指每期以一个月计算,分次缴纳应纳税捐。 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应纳税捐,仅得就延期或分期缴纳择一适用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最近发现透过租赁行为的避税新手法。国税局强调,营业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小汽车,相关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台北国税局指出,近期发现租赁业者,将融资租赁契约形式上设计成营业租赁契约,让承租人借此避税
中广新闻网中广新闻网 – 2014年10月1日 下午4:29 因应囤房税,北市府修正“台北市房屋税征收自治条例”,订出房屋税的差别税率,今天(一号)北市议会已经一读通过,税捐处长黄素津说,台北市的囤房税差别税率,只要持有超过三户住宅,第四户非自用住宅在台北市,房屋税将提高为2.4%,甚至第三户非自用住宅税率更提高到3.6%,估计八万多户将被课囤房税,一年市库增加十亿税收。(林丽玉报导) 立法院已经三读通过“囤房税”,非自用住宅房屋税将调高到1.5%到3.6%,并授权地方政府订定差别税率,台北市政府最近也提案修正“台北市房屋税征收自治条例”,订出差别税率,一号北市议会一读通过,税捐稽征处长黄素津说,台北市的囤房税差别税率,非自用住宅在台北市,房屋税将提高为2.4%,另外第三户以上非自用住宅,房屋税率将提高到3.6%,一年市库将增加十亿元以上的房屋税收。 处长黄素津说,台北市持有非自用住宅两户以内的有九千多人,持有四万一千多户,持有三户以上有两千多人,两万两千多户,而这个自治条例修正案,这个会期可望三读通过,明年五月的房屋税开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