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
【新北市讯】新北市政府税捐稽征处表示,岁末将至,有些学校成立之学生团体会举办圣诞舞会、演唱会及电影欣赏等临时性文康活动,倘该活动有售票或收取费用,应报缴娱乐税,惟如符合免税规定者,可申请免征娱乐税。 该处进一步说明,学校核准设立之学生团体,经学校同意以校内员生为对象举办之临时性文康活动,经学校证明其全部收入作为该学生团体之用者,系属学生校园活动一部分,得免征娱乐税,惟应于举办前向地方税稽征机关办理登记及免征事宜,并在演出结束10日内办理申报及缴销剩余票券手续。 该处提醒举办人,倘该活动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则不需缴纳娱乐税,但仍应于举办前向地方税稽征机关报备
个人资料保护法对于公务机关,是怎么规范的? 与一般民众相较,公务机关可轻易取得人民的个人资料[1],例如税捐机关可查询个人财产与所得资料、户政机关可查询户籍资料、警政机关可查询犯罪前科等资料,如果公务机关可擅自搜集、处理、利用个人资料,将造成社会不安,对当事人更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为限制公务机关任意搜集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保护法对于公务机关有何规范? “公务机关”的定义规定于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第7款,是指“依法行使公权力之中央或地方机关或行政法人[2]”。 “中央或地方机关”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隶属于政府的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法人”则是指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执行特定公共事务,依法律设立的公法人[3],例如“国家表演艺术中心”、“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国家灾害防救科技中心”,都是属于行政法人
自99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等国厂商来我国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得本于互惠原则申请退还。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之1及相关实施办法规定,自99年7月1日起,外国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于同1年度内在我国从事参加展览或临时商务活动而购买货物或劳务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VAT)达新台币5000元(99年达2500元)以上者,得基于相等待遇或互免类似税捐原则申请退税。 国税局进一步表示,为促进与互惠国之双边贸易,经我国相关驻外机构积极洽商澳大利亚、奥地利、法国、芬兰、爱尔兰、以色列、荷兰及英国等8国财政机关,确认我国厂商赴该等国家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已提供加值型营业税零税率待遇或得申请退还之机制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竹北分局为扩大防制烟品税捐逃漏租税宣传层面,加强宣导拒绝私烟、未税烟品以及切勿购买来路不明烟品,举办凡斯焉・立竿见‘影’征的就是你!影片征件活动,征件对象包括社会组、大专院校组、高中职组。 为扩大本活动宣传效益,北区国税局竹北分局的同仁们在此期间到各地举办宣传活动,包括义民高中、中坜家商、明新科技大学、德明财经科技大学、竹北远东百货、义民祭赛神租活动、新竹县凤崎步道健走活动。 最后总共募集了500多件影片作品,并且颁发了共计新台币105000元的总奖金,活动目的主要希望让大家了解非法私烟所带来的危害,透过大家集思广益、发挥创意拍摄影片的过程更加了解这项议题,也希望透过民众的角度呈现,让议题可以被更多人简单的了解
“澎湖县税捐稽征所”成立于民国35年(1946)3月,受省府财政厅指挥监督及县府财政科指导,掌理税捐稽征业务,同年12月扩编为澎湖县税捐稽征处。民国38年(1949)因为澎湖地理环境特殊,工商业发展缓慢,税源有限,将税捐稽征处撤销,业务并入县府财政科。民国52年(1963)7月1日,又设立新制的澎湖县税捐稽征处,办公处暂时设在中华路,民国54年(1965)4月14日才在治平路17-1号兴建办公厅舍
内文:一、 国际运输事业依民用航空法第2条第12款及第64条之1规定经营非定期航班之国际商务专机业务,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5款规定,得检附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5款规定之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但外国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相同业务者,应以各该国对中华民国国际运输事业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征类似税捐者为限。 二、 国际运输事业以年度统包方式经营前开业务,所取得未实际承载客户出境月份之固定包机收入,准凭主管机关核发之普通航空业许可证明及与国际运输包机相关之交易文件(如包机合约书、包机收入款文件及其他交易相关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主旨:公告111年3-4月(期)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8款。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第1项后段及第2项规定,申请开立111年3-4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3-4期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3-4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小安在107年1月将房屋拆除,却于107年5月仍收到房屋税单,至财政税务局询问后始提出房屋已拆除并申请注销房屋税籍,却无法举证房屋系于1月份拆除,因此107年度税单仍需缴纳106年7月至107年4月的房屋税(申请拆除当月份即不须缴纳)。 依房屋税条例第8条规定:“房屋遇有焚毁、坍塌、拆除至不勘居住程度者应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当地主管稽征税捐机关查实后,在未重建完成期内,停止课税。” 常有民众自有房屋拆除后,因未向财政税务局申报拆除,致未即时停止课征房屋税,经过多年后又无法举证拆除日期,而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应纳税捐,应填具申请书,叙明无法缴清税捐之理由及检附下列证明文件,向主管税捐稽征机关提出申请: 一、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一)税捐稽征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核发之灾害证明文件、经税捐稽征机关收文之灾害损失申请函及损失清单影本。 (二)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事由,领取机关、团体救助金、赈助金等,或为直辖市、县(市)政府列册受灾户之相关证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应纳税捐之相关证明文件
台北市税捐稽征处昨(28)日表示,今(2017)年地价税缴纳期限将于11月30日截止。逾期缴纳税捐者,每逾两日按应纳税额加征1%滞纳金,逾30日仍未缴纳,除加征15%滞纳金外,还会被移送行政执行署强制执行。 税捐处指出,为协助因公告地价调整缴纳地价税有困难者,台北市政府已经订定延期分期缴纳办法,应纳地价税额如较前一次公告地价调整增加1.5万元以上,可于缴纳期限届满(11月30日)前,就增加的税额向该处及所属分处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