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
自用住宅地价税省很多 更新日期:2009/08/31 00:07 【记者潘昱帆╱北县报导】 地价税即将于98年11月1日开征,享有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资格者,记得在98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请,就可按千分之二税率课征,否则将以一般用地基本税率千分之十或累进税率课征地价税,不要错过可节省4倍税金的机会。 台北县政府税捐稽征处表示,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的条件包括:(1)地上建物办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户籍登记(2)该房屋为土地所有权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所有(3)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积以300平方米(约90坪)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米(约210坪)为限(5)土地所有权人与配偶及未成年亲属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以一处为限。换句话说,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与直系亲属至少一人须在当地办理户籍登记
土、建物未同时移转 所有权人两种认定 更新日期:2009/12/02 00:07 【记者陈秋香/高雄报导】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表示,土地所有权人出售土地,其地上建物如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所有,可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如土地及建物出售未同时申报移转,其地上建物所有权人之认定,依财政部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台财税第七五二○七九五号函规定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土地移转现值系如期申报者,应以订立买卖契约日建物登记簿所载房屋之所有权人为准。未办理建物所有权登记者,则以房屋税籍资料登载之纳税义务人为准
【MyGoNews林湘慈/综合报导】一个人同时拥有2户房子,是不是能同时适用地价税优惠税率,这是有规定的。 税捐机关表示,土地所有权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适用之自用住宅优惠税率仅能以1处为限,但是如果土地所有权人或是配偶所有的第2间房屋有其他的直系亲属,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等设籍居住者,没有出租或营业情形,该房屋也可申请按自用住宅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如此就能使2间房屋都适用地价税自用住宅优惠税率。 不过,这些适用住宅用地的房屋面积总和是有所限制的,在都市土地总面积不能超过3公亩(即300平方米,约90坪),非都市土地总面积以7公亩为限(即700平方米,约210坪)
原本已有登记公司:已经是营业用房屋税 3%~5%、一般用途地价税千分之十,那再额外登记公司,对于房屋税、地价税均不会有影响。 原本是全自住使用:登记公司后,房屋税将会从自住用的 1.2% 调整为 3%~5%、地价税将会从自住用的千分之二调整为千分之十。但大部分的新创公司,不会使用到全部面积作为办公室,因此可以申请“六分之一”营业使用
民众来电询问,与成年儿子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相邻且打通,只有自己的房屋设立户籍,2间房屋的地价税是否都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表示,地价税自用住宅优惠税率必须符合无出租、营业且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若没有符合条件者设立户籍,原则上就无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税。但如果相邻2栋房屋的所有权人同属一人或夫妻个别所有,房屋经打通使用,可以合并认定为1处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至于与直系亲属所有相邻房屋打通使用,因为非属上述认定为1处的范围,未设立户籍的房屋基地就无法适用自用住宅税率课征地价税
财政部令 中华民国109年3月1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 一、纳税义务人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内,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且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缴清税捐者,得依税捐稽征法第26条规定,于规定纳税期间内,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主管税捐稽征机关受理后,得酌情核准延期缴纳之期限1至12个月或分期缴纳之期数2至36期(每期以1个月计算),不受“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第3条第3项规定之限制。 二、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税捐稽征机关应依税捐稽征法第27条规定办理
主旨:公告111年9-10月(期)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8款。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第1项后段及第2项规定,申请开立111年9-10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9-10期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9-10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南投税务出张所位于台湾南投市,于2009年4月23日公告为历史建筑。为南投市四处日治时期建筑之一,其他三处为武德殿、南投市农会、聚芳馆。 昭和11年(公元1936年)落成之南投税务出张所,办理南投郡下之税务工作
自99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等国厂商来我国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得本于互惠原则申请退还。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之1及相关实施办法规定,自99年7月1日起,外国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于同1年度内在我国从事参加展览或临时商务活动而购买货物或劳务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VAT)达新台币5000元(99年达2500元)以上者,得基于相等待遇或互免类似税捐原则申请退税。 国税局进一步表示,为促进与互惠国之双边贸易,经我国相关驻外机构积极洽商澳大利亚、奥地利、法国、芬兰、爱尔兰、以色列、荷兰及英国等8国财政机关,确认我国厂商赴该等国家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已提供加值型营业税零税率待遇或得申请退还之机制
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不法利益”之范围? 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5款条文,公务员明知违背法令、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而图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即为图利罪之规定。而这边的“不法利益”的认定,在实务及学说上有不同见解。 而不法利益的范围,除了涉及成罪与否,也涉及同条例第8条缴回犯罪所得财物的金额、第12条不正利益是否在5万元以下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