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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不法利益”之范围
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不法利益”之范围? 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5款条文,公务员明知违背法令、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而图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即为图利罪之规定。而这边的“不法利益”的认定,在实务及学说上有不同见解。 而不法利益的范围,除了涉及成罪与否,也涉及同条例第8条缴回犯罪所得财物的金额、第12条不正利益是否在5万元以下的判断
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不法利益”之范围? 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5款条文,公务员明知违背法令、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而图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即为图利罪之规定。而这边的“不法利益”的认定,在实务及学说上有不同见解。 而不法利益的范围,除了涉及成罪与否,也涉及同条例第8条缴回犯罪所得财物的金额、第12条不正利益是否在5万元以下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