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不法利益”之范围?
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5款条文,公务员明知违背法令、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而图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即为图利罪之规定。而这边的“不法利益”的认定,在实务及学说上有不同见解。
而不法利益的范围,除了涉及成罪与否,也涉及同条例第8条缴回犯罪所得财物的金额、第12条不正利益是否在5万元以下的判断。
例如公务员将工程违法决标给A厂商,决标金额150万元,使A厂商得以承作工程,而公务员、A厂商事后抗辩150万元是合理的业界价格,所获得的也是合理利润,合理利润并非不法利益,认为不构成图利罪,此抗辩是否有理由?
此说认为,不需要扣除成本,获得的所有工程款都属于不法利益。采用此说,检察官不需要举证工程成本、合理利润为多少。
利益净额说认为要扣除成本后,才是获得的利益总额,而此说又有两个子概念:
会计利润:指损益表上收益减去外显成本的余额,此种算法认为只要有赚钱(利润),利润就是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799号判决:“一般合法之政府采购案,得标厂商于履行采购案,在扣除材料成本、管销费用(即运输、包装等人事费用)及必要之税捐后,并应有合理之利润,然得标厂商若系因承办之公务员违背法令规定,使本应流标之采购案,因该公务员之违法行为,而使得标厂商得以承作该采购案,则上开所指之合理利润,即属该得标厂商本不应取得,而违法取得之不法利益。”
此判决系采 “会计利润”的看法,因为厂商是违法取得标案,本来就不应该获得任何好处,所以只要有获得利润,就属于不法利益。
超额利润:指收益减去所有外显及隐藏成本的余额,此种算法认为“合理利润”并非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86号判决:“贪污治罪条例之图利罪,须以明知违背法令,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为要件。承包工程之厂商本该有合理之利润,故所谓不法利益,须扣除合法利润始足当之。”
此判决系采“超额利润”的看法,所以超出“合理利润”的范围才属于不法利益,如果厂商获得利润在合理范围,符合业界标准,在没有不法利益得情况下,即不成立图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