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于二○一○年制订人体生物数据库管理条例(下称“本条例”),并以第二一条规定强制利益回馈,成为世界首创立法先例。本条例利益回馈规定在法理及政策上值得检讨之处如下:一、抵触法律授权明确性原则;二、忽视科学研究性质多样性;三、未规定利益计算方式与回馈方式;四、忽略税法、医疗法财务法规竞合问题。为使利益回馈制度更加完善,立法机关与行政主管机关宜检讨各种政策性与技术性问题,及早修法解决问题。
对研究参与者提供利益回馈之法理与实务问题 : 人体生物数据库管理条例之检讨. / 何建志.
title = "对研究参与者提供利益回馈之法理与实务问题: 人体生物数据库管理条例之检讨"
abstract = "立法院于二○一○年制订人体生物数据库管理条例(下称“本条例”),并以第二一条规定强制利益回馈,成为世界首创立法先例。本条例利益回馈规定在法理及政策上值得检讨之处如下:一、抵触法律授权明确性原则;二、忽视科学研究性质多样性;三、未规定利益计算方式与回馈方式;四、忽略税法、医疗法财务法规竞合问题。为使利益回馈制度更加完善,立法机关与行政主管机关宜检讨各种政策性与技术性问题,及早修法解决问题。"
N2 - 立法院于二○一○年制订人体生物数据库管理条例(下称“本条例”),并以第二一条规定强制利益回馈,成为世界首创立法先例。本条例利益回馈规定在法理及政策上值得检讨之处如下:一、抵触法律授权明确性原则;二、忽视科学研究性质多样性;三、未规定利益计算方式与回馈方式;四、忽略税法、医疗法财务法规竞合问题。为使利益回馈制度更加完善,立法机关与行政主管机关宜检讨各种政策性与技术性问题,及早修法解决问题。
AB - 立法院于二○一○年制订人体生物数据库管理条例(下称“本条例”),并以第二一条规定强制利益回馈,成为世界首创立法先例。本条例利益回馈规定在法理及政策上值得检讨之处如下:一、抵触法律授权明确性原则;二、忽视科学研究性质多样性;三、未规定利益计算方式与回馈方式;四、忽略税法、医疗法财务法规竞合问题。为使利益回馈制度更加完善,立法机关与行政主管机关宜检讨各种政策性与技术性问题,及早修法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