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准则依国家灾害防救科技中心设置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

四、其他具有经济价值或得以金钱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项所称非财产上利益,指有利于董事、监事或其关系人于国家灾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简称灾防科技中心)之进用、升迁、调动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项。

灾防科技中心依法令规定或业务需求应办理之事项,与其有利益关系之董事、监事不得参与该事项之表决或决定。

董事、监事违反本准则,并经认定其违反职务上义务情节重大或不适任职位者,由科技部(以下简称本部)提请行政院院长解聘之。

董事会知董事、监事有前二项之情事,应为适当之处置;其处置不当者,本部得通知其另为适当之处置。

本网站由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工作小组维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