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物未同时移转 所有权人两种认定 更新日期:2009/12/02 00:07 【记者陈秋香/高雄报导】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表示,土地所有权人出售土地,其地上建物如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所有,可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如土地及建物出售未同时申报移转,其地上建物所有权人之认定,依财政部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台财税第七五二○七九五号函规定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土地移转现值系如期申报者,应以订立买卖契约日建物登记簿所载房屋之所有权人为准。未办理建物所有权登记者,则以房屋税籍资料登载之纳税义务人为准。 (二)土地移转现值系逾期申报者,应以土地移转现值申报日前项资料登载之所有权人或纳税义务人为准。该税处进一步表示,目前申请土地增值税自用住宅用地税率每人一生只有一次机会,且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为十%,比一般用地的最高税率四十%还要划算,税额相差高达三倍之多,民众可依自身情况作最有利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