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505-
系争土地原属两造共有,分割后上诉人所有土地既为他人之地所围绕,以 致不通于公路,如上诉人出卖与诉外人部分之土地全无隙地可供其通行, 而被上诉人之土地系与上诉人之土地相邻接,且属原共有地之一部因分割 取得其所有权,按诸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条及第七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自不 能谓上诉人无通行被上诉人土地以至公路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