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购自用住宅用地退还土地增值税后,将其重购地赠与其配偶,是否属再行移转?原退还之税款依法会再被追补吗?
最近有民众询问,重购自用住宅用地退还土地增值税后,将其重购地赠与其配偶,是否属再行移转?原退还之税款依法会再被追补吗?
南投县政府税务局表示,土地所有权人于2年内,不论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自用住宅用地,新购土地之地价超过原出售土地地价扣除土地增值税后余额者,得就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范围内,退还不足支付新购土地地价之数额,但如发现重购土地5年内再行移转或改变作其他用途者,须补缴已退还之土地增值税。
税务局特别提醒,所称新购土地再行移转,包括买卖、赠与及交换,大部分民众都知道重购土地5年内不得买卖,却都忽略了赠与及交换也属于移转的一种,另外,若重购土地5年内经法院拍卖者,也算移转,都要依法补缴退税款。
为维护自身权益,如申请经核准重购自用住宅用地退还土地增值税者,一定要注意重购土地的管制期限为5年,才能真正节税省荷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