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贤龙/台北报导】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自2011年6月1日施行,部分纳税义务人出售持有期间未达2年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的都市土地,因不谙该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致有未符合该款排除课税的适用,经国税局查获而遭受补税及处罚。
该局说明,该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属本条例规定之特种货物:一、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一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而土地税法第9条规定:“本法所称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住宅用地。”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本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须办竣户籍登记,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本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一户。
土地税法第9条(自用住宅用地)则规定: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办竣户籍登记,售前1年内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不限户数,仅限都市土地3公亩(即300㎡)以内。
该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切勿以为符合土地税法的自用住宅用地,即自认亦可符合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排除课税,而未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该局迄今已查获多起仅尊亲属办竣户籍登记或销售时同时持有2户以上之房地,遭受补税并处1倍罚锾。
该局呼吁,出售持有期间未达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之都市土地,如有未符合该条例第5条规定排除课税之事项,应依法诚实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免遭受补税处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