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从事光伏发电项目,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14条: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14条: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