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七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47~54年)第 725- 耕地租约于租期届满时,除出租人依本条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愿继续 承租者,应续订租约,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二十条有明文
中国烟草总公司全部的注册资金包括工业、商业、外贸企业为一百三十二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金一百零七亿四千万元;流动资金二十四亿六千万元。统一归中国烟草总公司经营调度使用。员工总人数12000人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业务范围是,统一组织和安排全国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和建设工作,统筹安排烟草行业农、工、商、贸的协调发展,推动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解决行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但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九月九日修正发布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六款、第二百四十二条之三第一项之国内航线船舶之施行日期,及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修正发布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发布之第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至一百五十七条、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六十六条、三百二十条之一至三百二十四条,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施行
九十七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硬式组)成员: 九十八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硬式组)成员: 九十**年度国小棒球联赛(硬式组)成员: 一百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硬式组)成员: 一百零一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硬式组)成员: 一百零二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硬式组)成员: 一百零三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硬式组)成员: 一百零四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硬式组)成员: 一百零五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硬式组)成员: 一百零六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硬式组)成员: 一百零七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硬式组)成员: 一百零八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硬式组)成员: 一百一十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硬式组)成员: 九十七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软式组)成员: 九十八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软式组)成员: 九十**年度国小棒球联赛(软式组)成员: 一百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软式组)成员: 一百零一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软式组)成员: 一百零二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软式组)成员: 一百零三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软式组)成员: 一百零四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软式组)成员: 一百零五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软式组)成员: 一百零六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软式组)成员: 陈亮钧。 一百零七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软式组)成员: 一百零八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软式组)成员: 一百零**年度国小棒球联赛(软式组)成员: 一百一十学年度国小棒球联赛(软式组)成员: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但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九月九日修正发布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六款、第二百四十二条之三第一项之国内航线船舶之施行日期,及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修正发布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发布之第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至一百五十七条、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六十六条、三百二十条之一至三百二十四条,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施行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47~54年)第 486- 地上权系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 其土地之权,其以有建筑物为目的者,并不禁止先设定地上权,然后在该 地上进行建筑,且地上权之范围,不以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等本身占用之 土地为限,其周围之附属地,如房屋之庭院,或屋后之空地等,如在设定 之范围内,不得谓无地上权之存在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39~46年)第 344- 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不动产所有权,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一 条第二项之规定,虽应负移转于委任人之义务,然此仅为受任人与委任人 间之权利义务关系,在受任人移转其所有权于委任人以前,要难谓委任人 已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条规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九类规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条规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条第二项及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同条第五项规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出租人出卖耕地时,承租人依同样条件有优先承买之权,固为土地法第一 百七十三条所明定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610- 海商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各款及第一百零七条,既对于运送人或船舶所 有人课以各种必要之注意、措置及处置义务,同法第一百十三条第十七款 亦明定,非由于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其代理人、受 雇人之过失所发生之毁损或灭失,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始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