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七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30~38 年)( (一)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所谓舍弃上诉权,指当事人于原审判决 宣示或送达后,在得行使上诉权之法定期间内,明示不为上诉之谓
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创建于一九四八年,现在已经有五十九年的历史了,五十九年来医院一直保持病人至上,质量第一、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把提升医疗质量、服务标准、员工培养、技术建设、科研创新作为医院第一发展的地位,一直持续增加与各大医院的合作,让医院的实力有了全面的提高。目前已经发展为乌鲁木齐市仅有的一个由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康复在一起有四家分院的三级甲等医院、爱婴医院、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紧急救援中心的医院,还有新疆大学医学院、医师培训中心实践基地、医学院教学医院。医院前后获得卫生系统优秀集体、十佳医院和文明单位等称号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民法第九百十五条第一项但书所称之习惯,固有优先于成文法之效力,惟 此系指限制典权人将典物转典或出租于他人之习惯而言,并不包含转典得 不以书面为之之习惯在内,转典为不动产物权之设定,依民法第七百六十 条之规定应以书面为之,纵有相反之习惯,亦无法之效力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刑事部分(48~68年)第 487- 毁坏建筑物罪,以行为人有毁坏他人建筑物重要部分,使该建筑物失其效 用之故意,为成立要件,如因斗殴气愤而乱掷石块,致将他人房屋之墙壁 上泥土剥落一部分,既未丧失该建筑物之效用,除具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 条毁损他人所有物之条件,得成立该罪外,要难以毁损建筑物相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