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刑事部分(48~68年)第 487-
毁坏建筑物罪,以行为人有毁坏他人建筑物重要部分,使该建筑物失其效 用之故意,为成立要件,如因斗殴气愤而乱掷石块,致将他人房屋之墙壁 上泥土剥落一部分,既未丧失该建筑物之效用,除具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 条毁损他人所有物之条件,得成立该罪外,要难以毁损建筑物相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