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39~46年)第 344-
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不动产所有权,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一 条第二项之规定,虽应负移转于委任人之义务,然此仅为受任人与委任人 间之权利义务关系,在受任人移转其所有权于委任人以前,要难谓委任人 已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