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
前任行政长官及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工作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就前
前任行政长官及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工作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就前任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邵善波在二○一七年七月一日离开政府后拟担任的委任给予意见。 咨询委员会认为在邵善波遵循委员会所建议的若干规限的前提下,离职后拟担任的委任不会构成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咨询委员会亦不预期有关委任会引起负面公众反应或公众观感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39~46年)第 344- 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不动产所有权,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一 条第二项之规定,虽应负移转于委任人之义务,然此仅为受任人与委任人 间之权利义务关系,在受任人移转其所有权于委任人以前,要难谓委任人 已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
第406/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406/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第407/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第408/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以兼任制度委任行政会秘书长
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孳息
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孳息,应交付于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应移转于委任人。 受任人本于委任人所授与之代理权,以委任人名义与他人为法律行为时, 固直接对委任人发生效力;若受任人以自己之名义与他人为法律行为,因 而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则须经受任人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将其移转于委任人,委任人始得迳向该他人请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