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
第二百九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处理。 第二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申诉,按来信、来访处理。 第二百九十八条 受理、审查申诉 第二百九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处理
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涉黑、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 9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一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尚同军、吴先耀、伍秀元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7月30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扣押的在案财物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勘验、搜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扣押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冻结的在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冻结的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应按照以下规定: 1、保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 ,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侵害商标权案,某稻公司再审败诉后,委托律师申请检察院抗诉,结果成功翻案!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7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3650 烟稻公司因与苏州稻香村食品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先后经过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北京高院再审,最终判项为烟台稻香村公司公司、北京龙腾傲谷公司(原审共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苏州稻香村公司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专用权的月饼产品,并赔偿83万元。 一、本案中,烟台稻香村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不符合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故不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二、《委托生产食品协议》的相关条款,约定了月饼包装盒使用的商标必须是“御稻村”注册商标,该商标是烟稻公司注册商标
上诉是针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案件。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申请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按民法第759 条所谓因法院之判决,于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系指以该判决之宣告足生物权法上取得某不动产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对于当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决始足当之,不包含其他判决在内。命债务人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之确定判决,性质上非形成判决,债权人虽得根据该确定判决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无须债务人协同为之,然以此确定判决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之效用,仍需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始能取得所有权 ,自难谓债权人于该所有权移转登记事件判决确定时,其请求权已获得满足。查第3633号判决系命上诉人之被继承人林○○移转系争应有部分与被上诉人之被继承人林○○,为原 审所认定,系属命债务人履行不动产登记之判决,林○○须依该确定判决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始取得所有权满足其请求权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再审是通过重新审理的方式达到纠错目标的程序,因而再审没有专门的审理程序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上诉人指诉被告伪造簿据,早经县政府判决被告无罪确定在案,此次复以 前情诉追,原审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谕知免诉,于法并无 违背,虽原审判决未经言词辩论,然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至第二 百九十六条之判决,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定有明文 ,此项规定依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既为第二审所准用,则原审未传上诉人 及被告到庭辩论,自难指为违法
上诉人(原告被告人)常某某,男,1971年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县,汉族,大学本科,宁波某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东省珠海市XX区XX路XXX号X单元XA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2016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第二百九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处理。 第二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申诉,按来信、来访处理。 第二百九十八条 受理、审查申诉 第二百九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