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我和前夫离婚时,只说好一人一个小孩,但没有谈到教育问题,后来前夫去大陆工作,两个小孩都来和我住,前夫经商失败回来后,一直要接回大儿子,但大儿子不肯,所以一直住我这。我一个月赚不到两万元要扶养两个小孩,又因前夫还有工作能力,申请不到补助,请问我该如何向他要小孩生活费呢? 律师余德正答: 虽然您和前夫已经离婚,但是如果您的两个孩子尚未满二十岁,也就是在《民法》规范的未成年之子女,依《民法》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的权利义务。 而所谓的“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包括“扶养”在内,且依《民法》相关规定,父母虽然离婚,但并不影响其对于未成年子女所应负担之扶养义务,也就是说,两人仍应按各自的经济能力,分担扶养义务
【国家司法考试】(选择题)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
民法修正调降成年年龄为18岁,将于112年1月1日上路施行,以促进青年独立自主,鼓励其积极参与社会事务,进而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并符合国际潮流。 民法成年年龄的修正,象征政府重视青年人权及与时俱进,此划时代之修法,对于既有法律制度有相当程度之变革。本部身为民法之主管机关,为使民众了解新制内容,本部于修法后即积极运用各种创新多元的方式,广为宣导
近年来,五里多社区按照“普法千万里守法零距离”的工作思路,以提高干部群众法治素养为目标,以“法律6+N”(进小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为载体,坚持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不断深化普法强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全面建设平安、和谐五里多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作为扩大法治文化覆盖面的有效载体,推动阵地建设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以法治公园为核心,不断充实完善法治格言、石书、宣传栏等多种法治元素寓法于景,提升法治文化的影响力和感染力;设立法治图书角,《宪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毒法》等数百本法律类书籍供居民阅读,电子阅览室定期向居民开放,供居民免费查阅、学习,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渠道,来了解法律知识,为普法宣传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导读】湖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招生类型分高起本、高起专和专升本三种。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和函授三种,湖南成人高考属于全国统考,一年只有一次考试机会,一般安排在10月份的最后一个周末
近日,悦来集团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此次讲座邀请广东在行律师事务所谭顺宁律师担任讲师,谭律师用两场专题讲座分别对《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进行了专业细致和有针对性的讲解。集团共有百余名员工参加了本次讲座
依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订立之租约未届期前如何终止? 依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订立之租约,在租佃期限未届满前,得终止之情形,同条例第十七条已有规定,无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条及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有关终止租约规定之适用。 关于耕地租赁契约之终止,土地法及民法虽均设有规定,唯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十七条明文规定,耕地租佃期限未届满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终止。是出租人终止租约,仅限于有该条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始得为之,文义至为明显
民众投保人寿保险时,许多人想法是如不幸身故,保险金能够留下来照顾遗族。死亡给付保险金与遗产最大不同在于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基本税额条例说明,当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属同一人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时,每一申报户全年未超过新台币3300万元,将不列入所得额,也不会被课税。 寿险业者表示,死亡给付保险金除了免税额度外也有许多地方要注意
(一)逾期不为总登记之土地申报登记者,加征登记费二分之一。 (二)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之权利人及义务人,不于订定契约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为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或设定典权登记者,每逾一个月应纳登记费一倍之罚锾,以纳至二十倍为限。 (三)继承登记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之,声请逾期者,每逾一个月处应纳登记费额一倍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倍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 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