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我想请问一下,因为伤害罪收到法院的【刑事简易判决】还可以跟对方和解吗?和解后,对方可不可以撤回告诉? 乔正一(认证法律人) 一般刑事诉讼的案件都应依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程序进行,也就是须进行直接、公开、言词辩论等审理程序而为裁判。而简易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49条第1项、第2项规定,针对罪行较轻微、依被告自白或证据已足以认定犯罪的案件,法院同意将原本检察官起诉的案件改为简易程序判决处刑,因此为了节省诉讼经济,这是一种不必进行言词辩论的简易刑事程序。 原PO提问:“因为伤害罪收到法院的刑事简易判决还可以跟对方和解吗?”这个问题必须分以下两个不同的层次来讨论: 一、如果你和解的动机是不想留下前科纪录,那么收到简易判决书之后的和解就没有意义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数罪并罚案件,刑法第五十条既以裁判确定前所犯为标准,与旧刑法第六 十九条以裁判宣告前所犯为标准者,显有不同,故数罪中之一罪,若其犯 罪时期在他罪业经宣告判决尚未确定中者,依旧刑法之所定,固应与他罪 合并执行,不得并合论罪,若依刑法所定,即应与他罪并合处罚
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对1998年发布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是公安机关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则,是《刑事诉讼法》在公安侦查工作中的具体化,因其广泛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方面的核心权利,是公安部zui重要的部门规章。在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工作中,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是重中之重
遵照党焦点、邦务院合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职责的相合精神,经磋商,原定于2020年9月5日、6日进行的公法职业资历试验客观题试验暂定延迟至2020年10月底进行,原定于10月17日进行的公法职业资历试验主观题试验暂定延迟至11月下旬进行。2020年公法职业资历试验的整体功夫和合系职责计划,以法律部告示为准。下面 邦度法律试验实质征求:外面法学、操纵法学、现行公法划定、v8彩票公法实务和公法职业品德
一般需要2个月左右提起公诉。嫌疑人取保候审后,案卷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后向检察院提起起诉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一)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三条第一项第六款所称发见确实之新证据,系 指当时已经存在而发见在后或审判时未经注意之证据,且能证明原 确定判决所认定之事实为错误者而言,与在认定事实后因以论处罪 刑所应依据之法律无涉
进行现场勘验是为了更好的查清楚案件的真相,也好实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侦查阶段也是需要检验物证,不管是在检验物证还是勘验现场时都有需要注意的的事项。 保护好现场
在自诉人王某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所受的轻伤害是李某及李妻二人共同所为。王某原以为只是李某个人所为,遂申请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对于能否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但王某可 在自诉人王某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所受的轻伤害是李某及李妻二人共同所为
1、报请程序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50条以及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244条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如下: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积极推进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 (一)组织试点,确保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有序推进。2009年制定《上海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浦东新区、徐汇、杨浦、黄浦、闵行、奉贤等6个区进行试点,设立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或法律援助值班工作室,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建议、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等,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至2014年7月,全市各区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工作室)全面建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