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为依法保护申诉人正当申诉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侦查乃检察机关调查人犯及搜集犯罪证据,以了解有无犯罪 嫌疑,应否提起公诉之准备行为。 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检察官系刑事犯罪侦查之主体,负责调查人犯及搜集犯罪证据,并督同法医师或检验员相验非病死尸体,以了解有无犯罪嫌疑,决定应否提起公诉,因此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系刑事诉追之发动者。案件来源大部分为司法警察机关移送及民众告诉、告发、自首等案件,另亦有由检察官自动检举、上级机关发交调查及其他机关函送之案件,案件经检察官侦查后,如认有犯罪嫌疑者,分别依法为提起公诉、声请法院为简易判决处刑或依职权为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如认犯罪嫌疑不足者则依法为不起诉处分,无管辖权者则移转管辖,或移法院并案审理
2019年二审程序抗诉与再审程序抗诉的区别与相同点? 抗诉是检察机关对于一审判决的救济手段,对于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和二审抗诉,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王建华律师,浙江嘉兴刑事领域专业律师,[URL] 主要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王建华律师做工作认真负责,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个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接手的刑事案件几乎都得到无罪、缓刑或减轻的满意效果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好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做,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办案理念,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经营管理位于庄河市**镇**村的“大连**电子有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将酸洗工艺产生的约50吨废水通过排水管网直接排放到外界,经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鉴定,大连**电子有限公司生产液槽内的酸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但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按照企业合规考察计划进行整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本报讯(通讯员 秦丹丹 杨 帅)近日,南川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过程中,被告人安某某因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依法拘留十五日,这是南川法院首次对扰乱法庭秩序的刑事被告人进行司法拘留。 据了解,当天下午,被告人经依法传唤后到南川法院参加庭审,在安检时,值班法警发现其有饮酒嫌疑,拒绝其进入法院,表示其只是喝的藿香正气液。 进入审判庭后,被告人安某某拿起话筒唱歌,法官和公诉人将其劝住,正式开庭后,被告人不配合庭审,拒绝听从法官指挥,严重扰乱法庭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刑事律师为何总为“坏人”辩护?刑事辩护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有很多人都不理解,刑事律师为何总为罪大恶极的犯人进行辩护,那些犯罪嫌疑人明明罪该万死,可是居然还有律师为其据理力争,这是司法不公的表现吗?其实不是这样的,刑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是有着庄严使命和沉重责任的。下面就让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解答关于刑事律师为何总为“坏人”辩护、刑事辩护的意义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很多时候,律师的辩护行为难以言及伟大,不仅可能与内心价值道德观发生冲突,也可能会冲击到社会公众心中朴素的正义观
9月18日,当事人罗冠军在其微博上发布了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梁颖于2020年5月13日提出控告的梁颖报称被**案,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郭琳琳) 再加上一句句让人心颤的描述: 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似乎在这个自媒体与快新闻的时代,真相已经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来说,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一旦被认定是职务侵占罪了,那么将会受到刑 ... 更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省公安厅发布《关于敦促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4月22日前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配图) 4月19日,海南省公安机关打击电信诈骗“蓝天行动”新闻发布会在儋州市公安局举行。 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总队长、扫黑办常务副主任朱洪山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敦促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通告。 儋州新闻中心消息 4月22日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网讯:近期,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市看守所日常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在押人员时某在审判环节审理期限超期遂对该案进行了调查。 经查,在押人员时某因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中院裁定发回区法院重审,重审时间至今已近一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存在超审理期限问题,区法院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没有书面通知川汇区检察院和周口市看守所,导致时某被超期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川汇区检察院依法向区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时纠正这一违法行为,区法院高度重视立即回复诚恳接受川汇区检察院对案件的依法监督表示尽快将此案审结并在今后办案过程中杜绝出现超期审理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