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于
一、为使本府及所属机关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之普通工友(以下简称工友)转任技术工友(以下简称技工)有一致性之规范,以激励士气,并促进其提升服务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机关之工友转任技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各机关间连续服务满五年,且未受记过以上处分。 (二)最近五年平均考核分数达八十分以上
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国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在国内募集发行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含指数股票型基金(Exchanged Traded Funds,简称ETF))(以下简称“本国子基金”)与于外国证券交易所、美国店头市场(NASDAQ)、英国另类投资市场(AIM)、日本店头市场(JASDAQ)及韩国店头市场(KOSDAQ)及其他经金管会核准之外国店头市场交易之基金受益凭证、基金股份或投资单位(包括商品ETF、放空型ETF及杠杆型ETF),以及经金管会核准或申报生效得于国内募集及销售之境外基金(以下简称“外国子基金”)。(1) 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个月(含)后投资于本国及外国债券子基金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资于外国债券子基金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资于新兴市场债券子基金(含新兴市场债券型ETF)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
有关拟参选人賸余之政治献金,其依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1项第4款规定留供“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使用”,系指基于参加公职人员选举需要之支出,虽不以2年内举办之公职人员选举为限,惟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意旨,仍须于首次申报后2年内支出者始有其适用。 内政部94年2月16日台内民字第094006009312号函送本部94年1月17日召开“研商政治献金法适用疑义案”会议纪录陆、临时动议讨论提案之决议与本函解释不符部分,停止适用。 注:内政部94.2.16台内民字第09400609312号规定: 依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2项规定,拟参选人賸余之政治献金得于首次申报后留用2年,有关其依同条第1项第4款规定“留供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使用”系指2年内举办之公职人员选举而言
一、准对于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翌日起20日内,核对附表所示证券之记载无误后,依规定向本院声请将本公示催告公告于法院网站(声请时应注明本件案号及股别)。 三、声请人未依规定声请公告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缴纳该财产交易所得部分之综合所得税额,如符合一定条件者,可申报扣抵应纳税额或退还。 该局指出,依所得税法第17条之2规定,纳税义务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缴纳该财产交易所得部分之综合所得税额,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如重购自用住宅之房屋,其价额超过原出售价额者,得于重购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转登记之年度自其应纳综合所得税额中扣抵或退还。先购后售者亦适用之
﹝1﹞本办法依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1﹞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于核准或许可具有下列性质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动(以下简称相关活动)前,应先行通知主管机关: 二、经主管机关与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协商之其他性质活动。 ﹝2﹞前项相关活动因情事急迫,有采行紧急应变措施之必要者,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于核准或许可时通知主管机关,并于七日内补送相关书面资料
须在入学后的前三年通过2项资格考,方能取得论文计划口试资格。 学生可通过发表SCI/SSCI论文来抵免1项资格考。但是,该论文不能重复提交作为学术期刊论文发表
依本法第八条、第九条及第五十四条所定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词、书面、电话、简讯、电子邮件、传真、电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当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为之。 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依第十五条或第十九条规定向当事人搜集个人资料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四、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 五、当事人依第三条规定得行使之权利及方式
少年法院审理事件,除为前二条处置者外,应对少年以裁定谕知下列之保护处分: 一、训诫,并得予以假日生活辅导。 二、交付保护管束并得命为劳动服务。 三、交付安置于适当之福利、教养机构、医疗机构、执行过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适当措施之处所辅导
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国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在国内募集发行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含指数股票型基金(Exchanged Traded Funds,简称ETF))(以下简称“本国子基金”)与于外国证券交易所、美国店头市场(NASDAQ)、英国另类投资市场(AIM)、日本店头市场(JASDAQ)及韩国店头市场(KOSDAQ)及其他经金管会核准之外国店头市场交易之基金受益凭证、基金股份或投资单位(包括商品ETF、放空型ETF及杠杆型ETF),以及经金管会核准或申报生效得于国内募集及销售之境外基金(以下简称“外国子基金”)。(1) 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个月(含)后投资于本国及外国债券子基金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资于外国债券子基金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资于新兴市场债券子基金(含新兴市场债券型ETF)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