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者
时间:2023年03月13日 来源:兰州新闻网 浏览:404 3月12日,甘肃省民办教育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在兰州召开,来自甘肃省民办教育系统的200多位会员代表齐聚一堂,共商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 从会上获悉,截至目前,甘肃省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不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757所,占甘肃省18.17%;在校生56.9万人,占甘肃省10.51%;教职工5.65万人,占甘肃省12.55%。 今后甘肃省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
申万宏源发研报称,将新高教集团(02001)目标价从7.61港元上调至7.91港元,相对较7月29日收盘价有55.7%的上升空间,维持买入评级。 新高教集团于2020年7月29日宣布以1.52亿元人民币的对价收购旗下广西学校39%的少数股东权益,公司持股已占到广西学校总股本的90%。此次收购也将是新高教集团自2020年5月完成对河南学校45%少数股东权益后的第二次同类型并购
近日,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动四组执法人员,对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等地的食品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全力确保“两节”期间食品市场安全。 据了解,此次重点检查了承办节日大型聚餐和“年夜饭”较多的餐饮服务单位、大中型商超、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商场等单位。检查的重点品种包括乳制品、肉制品、酒类、食用油、饮料、糕点、儿童食品、食用油、冷冻冷藏食品、民俗特产食品、食用农产品、火锅底料等节令性和热销食品
根据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和学院工作安排,为保障学院线下教学工作有序恢复开展,11月8日,合肥科技职业学院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各级单位开展走访调研工作。 当天下午,安徽省资深参事、学院举办者钱洲胜,安徽省教育督导专员、学院党委书记王庆山,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王彬,副院长何世琴,党委副书记徐光明,院长助理孙祖勇等防疫领导小组随机走访学院各单位,对学院大门区域出入检查工作、学生志愿者工作、线下教学工作安排、后勤保障措施、学生工作管理及团学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了细致了解,对一直奋战在一线的教职工进行了亲切的慰问。 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恢复线下教学的准备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增强高等职业院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现就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结构,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条件相对较差,“双师型”专业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办学机制改革有待突破,等等,严重制约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申请举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1月7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修法之后,中国民办学校“营利性、非营利性”的分类改革正式启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类别,“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注册为企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将获得与公办校等同的税收优惠、土地划拨政策等。 不过,修正后的新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3月15日发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 举办家庭托育点,应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
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3月15日发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 举办家庭托育点,应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
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我局印发公布了《大通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近年来,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大部分设在农民家中,卫生条件、设施设备较差,原料采购索证索票意识淡漠,厨师等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大量使用外购凉菜……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西宁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大通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起草了《大通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初稿)》,并征求各乡镇、各部门意见,经局党组研究并修改完善,形成了《大通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农村集体聚餐依据及解释(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