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国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在国内募集发行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含指数股票型基金(Exchanged Traded Funds,简称ETF))(以下简称“本国子基金”)与于外国证券交易所、美国店头市场(NASDAQ)、英国另类投资市场(AIM)、日本店头市场(JASDAQ)及韩国店头市场(KOSDAQ)及其他经金管会核准之外国店头市场交易之基金受益凭证、基金股份或投资单位(包括商品ETF、放空型ETF及杠杆型ETF),以及经金管会核准或申报生效得于国内募集及销售之境外基金(以下简称“外国子基金”)。(1) 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个月(含)后投资于本国及外国债券子基金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资于外国债券子基金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资于新兴市场债券子基金(含新兴市场债券型ETF)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