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鼓励文化产业发展,提升国人生活品质,行政院跨部会会议昨天决定,未来国人欣赏戏剧、音乐、舞蹈、说书等文艺活动的支出,将可享有每年一万二千元的所得 税“列举扣除额”。 政务委员吴丰山昨天主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条例”草案的审查,在财政部、经济部热烈攻防下,通过经济部与文建会所提租税优惠条文。 未来草案经行政院院会通过后,将送立法院三读,才能确定实施日程
财政部公告101年度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如下: 一、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其所得额之计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领取总额在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0。 (二)超过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 (三)超过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
(2)电网公司全额接受生物质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3)税收优惠
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税金通常包括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以及发生的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等 税金可以分很多种。其中与我们最密切相关的税金就是居民税和所得税
财政部今(24)日公告111年度综合所得税及所得基本税额相关免税额、扣除额、课税级距及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详附表)。 财政部表示,综合所得税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课税级距金额及退职所得定额免税金额,依所得税法第5条第1项及第3项、第5条之1及第14条第4项规定,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之指数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按上涨程度调整之。 综合所得税免税额、课税级距金额及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金额,上次调整年度为106年度,111年度适用之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与106年度适用之指数相较,上涨4.17%;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因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税法第17条,调高该3项金额,并自107年度施行,爰以该年度为调整基期,111年度适用之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与107年度适用之指数相较,上涨3.35%,均已达应行调整标准,爰依上开所得税法规定按上涨程度调整之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屯稽征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5规定,个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课税所得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征所得税: (1)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设有户籍、持有并居住于该房屋连续满6年。 (2)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3)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行政院将在院会修正《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以强化公益信托适用租税优惠之要件,建立公益信托申报制度及对未符合“信托法”规定之公益信托建立课税机制。 行政院明日将举行院会,并拟将讨论、通过财政部所拟具的“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遗产及赠与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据了解,财政部本次拟具的修法,为强化公益信托适用租税优惠之要件,建立公益信托申报制度及对未符合“信托法”规定之公益信托建立课税机制
102.03.27-独资、合伙组织对国税局核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如有不服,应于营利事业所得税核定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申请复查。 张贴者:2013年5月8日 上午12:00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5月8日 上午12:02 ]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有关独资、合伙组织在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2项规定,因无须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而是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将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列为营利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因此独资、合伙组织对国税局核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如有不服,常会疏忽,未能于营利事业所得税核定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申请复查,而直到收到个人综合所得税核定通知书或缴款书时才申请复查,致逾复查期限,遭复查驳回。 该局说明,依税捐稽征法第35条第1项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若对核定税捐之处分不服,其属无应纳税额者,应于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之翌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