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文化产业发展,提升国人生活品质,行政院跨部会会议昨天决定,未来国人欣赏戏剧、音乐、舞蹈、说书等文艺活动的支出,将可享有每年一万二千元的所得 税“列举扣除额”。
政务委员吴丰山昨天主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条例”草案的审查,在财政部、经济部热烈攻防下,通过经济部与文建会所提租税优惠条文。
未来草案经行政院院会通过后,将送立法院三读,才能确定实施日程。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中,与租税优惠有关的条文有两项:
一、个人综所税中,如为消费戏剧、电影、音乐、演奏、说书、舞蹈、技艺表演、绘画、雕塑、摄影及视觉艺术工艺品等,其展览门票的支出,可列个人综合所得税 列举扣除项目,扣抵额最高一万二千元。
二、公益团体对文化产业的捐款,除了依现行税法可扣抵百分之十的税外,还可认列最高三百万元的所得税扣除额。
据指出,目前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值大饼约五千亿元,未来如能完成立法推动,产业规模将可倍增。其中主要行业有十三项,包括数位休闲娱乐、设计品牌时尚、 创意生活、电影、电视、表演等产业。
为促成这项创举,经济部特别请中经院研究,认为租税优惠的结果,不仅税收不会流失,效益还会高过成本;但财政部不以为然,认为租税成本会高过效益。
财政部还特别举出立法院审查中的税制法案为例,指现行所得税法如果都要满足各方要求新增的“列举扣除额”,国家的税收将减少七百五十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