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今(24)日公告111年度综合所得税及所得基本税额相关免税额、扣除额、课税级距及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详附表)。
财政部表示,综合所得税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课税级距金额及退职所得定额免税金额,依所得税法第5条第1项及第3项、第5条之1及第14条第4项规定,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之指数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按上涨程度调整之。
综合所得税免税额、课税级距金额及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金额,上次调整年度为106年度,111年度适用之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与106年度适用之指数相较,上涨4.17%;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因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税法第17条,调高该3项金额,并自107年度施行,爰以该年度为调整基期,111年度适用之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与107年度适用之指数相较,上涨3.35%,均已达应行调整标准,爰依上开所得税法规定按上涨程度调整之。
至营利事业及个人免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之基本所得额金额、计算基本税额时基本所得额应扣除之金额及免予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保险死亡给付金额,依本条例规定,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之指数上涨累计达10%以上时,按上涨程度调整之。因111年度适用之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102年度及103年度)适用之指数相较,未达应行调整标准,爰免予调整,各项金额与110年度相同。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上开各项金额按消费者物价指数连动调整,系为符合国民经济情况,依据税法规定进行之调整机制,有别于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减税措施。111年度综合所得税免税额、扣除额及课税级距金额调整,预估增加民众可支配所得新台币95.7亿元,纳税义务人于112年5月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适用。
[附111年度综合所得税及所得基本税额相关免税额、扣除额及课税级距金额一览表、111年度综合所得税速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