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103年度营利事业及个人免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的基本所得额金额、计算基本税额时基本所得额应扣除的金额及免予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的保险死亡给付金额如下:
一、103年度营利事业的基本所得额在新台币(下同)50万元以下者,免依本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103年度个人的基本所得额在670万元以下者,免依本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
三、103年度营利事业的基本所得额超过50万元者,其基本税额为基本所得额扣除50万元后,按行政院订定税率(现行征收率12%)计算的金额。
四、103年度个人的基本所得额超过670万元者,其基本税额为基本所得额扣除670万元后,按20%计算的金额。
五、本条例第12条第1项第2款但书规定的保险死亡给付,103年度每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3330万元以下部分,免予计入个人的基本所得额。
财政部说明,依本条例第3条第2项、第8条第2项、第12条第5项及第13条第3项规定,上开金额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的指数上涨累计达10%以上时,应按上涨程度调整之。因为个人免办理所得基本税额申报的门槛、计算基本税额时应扣除的基本所得额及免予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的保险死亡给付金额,自本条例95年1月1日施行以来,从未调整,95年度适用的指数为92.57,与103年度适用的指数102.65相较,上涨10.89%,已达应行调整的标准(10%),因此,上开金额应依税法规定予以调整,纳税义务人于104年办理103年度所得基本税额申报时适用。
至于营利事业需办理所得基本税额申报的门槛及计算基本税额时应扣除的基本所得额,于去(101)年8月8日修正本条例部分条文时,已由200万元调整为50万元,自102年度起实施,因此其比较基期年度为102年度。又102年度适用的指数101.67,与103年度适用的指数102.65相较,上涨0.96%,未达应行调整的标准(10%),故不予调整。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现行有关配合消费者物价指数的调整机制,系为配合物价上涨,适度反映纳税义务人应有租税负担,而非减税措施。且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亦有配合物价指数调整的机制,其调整门槛为3%,故相较于所得基本税额的调整门槛10%,综合所得税的调整频率较高,最近几年曾分别于95、98及102年度配合调整;102年度调整的金额,所有民众于103年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均可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