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101年度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如下:
一、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其所得额之计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领取总额在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0。
(二)超过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
(三)超过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
二、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733000元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财政部表示,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4项规定,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之指数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按上涨程度调整之。该金额上次调整年度为98年度,适用之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105.11,与101年度适用之指数106.70相较,上涨1.51%,未达应行调整之标准(3%),故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