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103年度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金额如下:
一、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其所得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领取总额在新台币(下同)175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的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0。
(二)超过175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的金额,未达351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的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
(三)超过351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的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
二、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758000元后的余额为所得额。
财政部表示,退职所得定额免税的金额,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4项规定,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的指数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按上涨程度调整之。该金额上次调整年度为102年度,适用的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101.67,与103年度适用的指数102.65相较,上涨0.96%,未达应行调整的标准(3%),故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