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
一、我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请问由于商品过期造成的企业损失是采用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但是文件第三条同时规定,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问:我公司向另一企业借款并付息,对方为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租金收入包括哪些? 问: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租金收入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何认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支出? 问:如何认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支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75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休(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经区促进会以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养老院(养老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日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本局表示,营利事业如长期派驻员工至海外关系企业从事支援服务,应本于企业独立个体原则及收入与成本费用配合原则,向关系企业收取相对之服务收入,方可列为费用。 本局表示,某公司102年度长期派驻30余名员工至海外子公司提供服务,并列报该等员工之薪资、保险费、伙食费及旅费等支出,经查除派驻美国及中国大陆之人员已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收入外,另有10名员工因未能提示派驻子公司所提供之劳务与营业有关之证明文件,且未收取服务收入,经本局剔除600余万元之人事费用。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为所得税法第38条所明定,海外关系企业之营运支出应由该关系企业负担,若无法证明台湾母公司为海外关系企业提供服务系与其业务有关,或已收取相关服务收入,则台湾母公司长期派驻海外关系企业员工所列报之相关薪资费用等支出不得认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4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汽车,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0年12月31日以后新购进的汽车,可分4年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企业发生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的方法确认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成本利润率为15%。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缴了增值税忘了缴附加税?不缴要出大问题! 还分不清真假发票?三招教你审发票! 国家为了继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收益权转让就是将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通过在合法的中介交易平台上发布转让出去,资产所有方通过转让这部分未来收益来达到迅速融资和发展的目的,受让方则通过投资获得基础资产的收益。这里的受让方就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投资者。 收益权转让是要交纳流转税,且可能存在重复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