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
为什么选择亦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选择我们的理由: 更专业:我们有强大的专职会计师为您服务,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确保每一套账的高品质,同时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节省您大量的流动资金; 更省时:您只需将每月所发生业务的原始票据交予我们,后续的一切事宜均由我们处理,会节省您更多的宝贵时间; 更省费用:与聘用专职的财会人员相比,我们会以更低廉的价格提供给您更优质的财务会计服务。 代理记账业务流程: 1. 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原始票据接收和审核; 3. 填制记账凭证; 4. 登记会计账簿; 5. 编制会计报表; 6. 纳税申报; 7. 日常答疑
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有关要求,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财务人员应该很了解固定资产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率指一定时期内固定资产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根据计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率可分为个别折旧率、分类折旧率、综合折旧率
2015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深圳市政府的授权,前海管理局制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的通告》(深前海〔2015〕152号)。 2018年4月开始实施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305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据此,深前海〔2015〕152号文于2018年7月31日到期。 2018年7月,前海管理局对深前海〔2015〕152号文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前海规〔2018〕4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范围据此自2007年6月1日起由仅限“自然人”扩大为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为扎实做好“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只要企业发生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就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如何理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公司是核定征收,年终时是否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要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记者1月8日晚间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近日各省市有部分纳税人反映,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对此税务总局表示,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您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一方面您只要申诉就不会增加您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扩大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规定,方便广大纳税人全面了解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为: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自2014年起,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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