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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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购入土地后,因故未办理产权过户,旋即出售予第三者,并直接由原地主变更所有权人为第三者,其间该纳税义务人所获取之利益并非出售土地所得,而为土地登记请求权,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属其他所得应依法课征综合所得税。 举例来说,甲君在102年向乙君买进1笔土地,成交价8000万元,甲未办理产权过户,并将该笔土地以9000万元出售给丙君,并要求乙君直接将土地过户登记予丙君。因甲君并非土地所有权人,其出售标的是土地登记请求权,应以出售价格9000万元,扣除其买进成本8000万元后,以1000万元作为其他所得,申报甲君当年度综合所得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最近股市交易热络,不少投资人因此获利,虽然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证券交易所得免征所得税,但营利事业在办理年度结算申报时,出售股票交易如有获利,除了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课税所得额外,还必须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的规定,将证券交易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所得税制优化方案自107年1月1日施行,综合所得税个人居住者107年获配之股利所得计税方式,于明(108)年5月份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可就股利所得合并或分开计税2种方式择一有利方式申报。 本局表示,营利事业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者,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第1项规定,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
缴了增值税忘了缴附加税?不缴要出大问题! 还分不清真假发票?三招教你审发票! 国家为了继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请转知贵所所属营利事业单位自行检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资料,倘有附表所列常见错误态样之情事,致短漏报营利事业所得税者,请尽速按正确资料向所辖稽征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并自动补缴应纳税额及加计利息,请查照。 一、为避免营利事业不谙所得税法规定,致未依规定报缴税额,本局已汇整营利事业申报所得税常见错误汇整表,提供营利事业重新检视申报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营利事业倘于稽征机关调查前已主动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且就补缴之应纳税额,依原应缴纳税款期间届满之邮政储金汇业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者,凡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可适用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实施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确定性的原则。这六项原则既是各级国税机关开展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依据,也是企业申报税前扣除的依据。因此,涉及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申报资料均应符合上述原则
国营事业配合政府活化运用土地政策,提供其所有之土地与建设公司签订合建分屋附买回契约,约定于兴建完成就分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以下简称房地)办竣所有权登记后,再由建设公司买回国营事业分得之房地,其约定价款含附买回房地价款,该契约系以建设公司取得全部土地以兴建房屋销售为目的,嗣建设公司于105年1月1日以后自国营事业买回之房地,且于110年7月1日以后交易者,得比照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课税。 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适用前二项规定,其依第一项规定计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减除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余额为负数者,以零计算;其交易所得额为负者,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但不得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
张贴者:2011年6月2日 下午5:36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1年6月2日 下午5:36 更新 ] 为厘清营利事业帐列闲置资产得否列报折旧费用或其他损失课税疑义,财政部于6月1日核释,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于开始使用后,因闲置而转列为其他资产,得依原折旧方法继续计提折旧,以利征纳双方遵循。 财政部说明,依所得税法第50条规定,固定资产之估价,以自其实际成本中,按期扣除折旧之价格为标准。同法第51条及第54条复规定,固定资产之折旧方法;折旧性固定资产,应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列为各该资产之减项;固定资产之折旧,应逐年提列






